醫學會章程

台灣顱底外科醫學會章程(961110日增訂)

第一章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顱底外科醫學會(Taiwan Society For Skull Base Surgery),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社會團體,其宗旨為提昇國人對顱底外科之瞭解與臨床研究,並促進國民之健康及推動國際學術之交流。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有關顱底外科之學術演講及研討會。

二、發行有關顱底外科之刊物。

三、促進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的連繫與交流。

四、推動顱底外科相關之教育及研究工作。

五、辦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二章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醫學科系之資格及中華民國醫師證書,並從事顱底外科相關醫療事務者,需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三、準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醫學科系之資格及中華民國醫師證書,並正接受顱底外科相關醫療事務之訓練課程,有訓練中心主任或負責人認證,需填具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為準會員。準會員不具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會員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連續兩年無故未繳會費者,經催繳無效,得經理事會議通過予以停權;連續三年無故未繳會費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退會時,所繳納之各項費用不得請求退還,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退會生效。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費等相關事宜。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八、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任期二年,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當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入會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不得連任。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預算及決算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至下屆理事會之日止。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一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第 二十四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二十七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三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二十九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三千元,贊助會員新台幣五萬元於入會時繳納。準會員不必入會費,且當準會員升任專科醫師時即成為個人會員,毋須再繳參加個人會員的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準會員常年會費為伍百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大會時,可先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終了後二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因故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可先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台內社字第0920005425號函准予備查。